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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某涉嫌非法经营不起诉案

作者:卞恒亮 来源:找法网 更新日期:2012-01-07 13:32 浏览量:906

    案情:某机械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工业产品许可证的情况下,无证生产8台套某机械向某盐公司销售,非法经营额达75万余元。刘某是该公司实际经营人。二O一一年三月,某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刘某立案侦查,刑事拘留。

     委托辩护情况:了解该产品生产、销售、许可情况,收集相关证据,及时办理侦查阶段的委托辩护手续,综合相关事实和法律,并提出“某机械有限公司不构成非法经营犯罪的陈述和理由”呈送某县公安机关和某县检察机关。在侦查机关拒不配合的情况下,经过协调和努力,成功为刘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。某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,移送审查起诉,因证据不足,被退回补充侦查起诉,重新移送审查起诉。二O一一年十月,检察机认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,非法经营已列入工业产品许可目录的产品,扰乱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,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,但犯罪情节轻微,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,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决定不起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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